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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涉及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支部书记等

    2020-6-5 19:04|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1028| 评论: 0

    摘要: 刚刚,小编得到消息,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曹某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正式宣判!一起来看看吧:No-禹 ...

    刚刚,小编得到消息,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曹某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正式宣判!

    一起来看看吧:

    No
    -禹州2020-

    01


    范某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范某明利用其担任禹州市浅井镇张垌村支部书记期间,在禹州市浅井镇张垌村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34起,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某明为首、以被告人范某章、张某现、白某录、张某某、潘某义、潘某锋、范某国、李某庄等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因非法采矿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法院认定范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绝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No
    -禹州2020-

    02


    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2009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丰作为时任禹州市浅井乡党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丰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丰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No
    -禹州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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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2009年以来,以宋某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增作为时任禹州市浅井乡纪委书记,明知宋某亭犯罪团伙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纵容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禹州市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增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No
    -禹州2020-

    04


    曹某科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2008年以来,柴长安(一审已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滋扰或以暴力相威胁等非法手段为实际控制的企业攫取非法利益,维系组织势力,多次公然与政府部门对抗,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70余起,在当地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曹某科、常某彬等人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曹某科、常某彬等人跟随柴长安多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因琐事纠集人员聚众斗殴,并经常故意寻衅滋事索取金钱利益,期间多次辱骂、打伤无辜群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禹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六年零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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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禹州关注(ID:yzgua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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