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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处罚公告2021【001】号

2021-1-20 18:22| 发布者: ziyoufeixiang| 查看: 1184|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告2021号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禹州市聪颖美甲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81MA9FGPQC61;经营者:熊颖颖;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1224****):熊颖颖你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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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告2021[001]号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禹州市聪颖美甲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81MA9FGPQC61;经营者:熊颖颖;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1224****):
熊颖颖你开设的禹州市聪颖美甲服务店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甲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熊颖颖、熊聪聪2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78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禹州市禹王大道中段中原银行禹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禹卫公罚【2020】125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禹州市健康路2号禹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邮政编码:461670
联系电话:0374-2076118
联系人:杨云峰、王凯
特此公告!


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注:该公告与《许昌日报》同时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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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禹州卫生计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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