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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禹州城乡居民医保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开始鉴定!

2021-3-7 10:38|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948|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扩散!禹州城乡居民医保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开始鉴定!2021年3月21日起禹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开始鉴定了!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办理吧~1鉴定时间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至3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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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禹州城乡居民医保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开始鉴定!


2021年3月21日起

禹州市城乡居民医保
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开始鉴定了!
一起来看看具体怎么办理吧~



 1

 鉴定时间


第一季度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至3月30日。


2

鉴定地点

第一季度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继续在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结核病人禹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精神病禹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地址:禹州市梁北镇三峰山,在大禹像乘坐3路公交车直达)。


3

鉴定条件

参保居民必须提供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等资料,所患疾病为相应门诊慢性病病种,且病情符合《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所列病种条件和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门诊慢性病,每人限申报1—2个病种。


4

鉴定要求

1.参加鉴定的患者在通知的时间内,持填写完整的《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1份,本人或代办人签字),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住院病历(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和有关检查资料,申报恶性肿瘤病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首次确诊病历复印件(包括病理报告单、血液病相关检验报告单),手术病人需携带手术治疗完整病历复印件。需做检查的,参保人员应予以配合,能够提供半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的,鉴定医生直接签字认可,予以办理,病历时间超过半年的,医生根据情况开具相关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 经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体检资料由市二院留存备查,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制作《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由市二院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经鉴定不符合重症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体检资料由市二院返还本人。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精神病患者继续实行按月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提供资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照普通参保居民具体要求提供资料,精神病患者提交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办出具的在管证明即可,不再要求患者出具住院病历复印件等其他附加审批材料。




5

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3种)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器官移植1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
恶性肿瘤14
类风湿性关节炎(RA)
3
糖尿病并发症15
强直性脊柱炎
4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6
系统性红斑狼疮
5
肝硬化17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6
心衰18
丙型肝炎
7
高血压(II期及以上)19
冠心病(非隐匿型)
8
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20
肺心病
9
精神病21
癫痫病
10
脑性瘫痪(限6岁前)22
肾功能不全
11
心脏搭桥术后23
重症肌无力
12
心脑血管支架术后

城乡居民医保23种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的办法管理,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达不到当月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支付限额按月结算不累计。



6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1.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范围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

2.超出病种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3.不属于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
4.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5.超过正常剂量、用量的药品费;
6.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
7.传抄方、秘方所发生的医疗费。
8. 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7

重要提醒

1、针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边缘户、困境儿童人员慢性病卡到期(或过期)的患者,继续实行特殊政策,按照绿色通道办理复审、换卡手续 。

2.其他有效期至2021年3月份(含2020年3月份到期,疫情原因延期至2021年3月份)的门诊慢性病卡,根据病情需要,需重新鉴定换发新卡(器官移植、恶性肿瘤、心脏搭桥术后、心脑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疾病患者除外)。
3、请参保患者慎重选择定点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不再调整。


市二院医保办咨询电话:
0374-8826619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咨询电话:
0374-207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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