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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因违反交通法规,致一死三伤!

2021-4-5 08:54|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94|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2月2日被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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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2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7时3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C76**、豫KH7**挂重型自卸货车,沿候饭S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镇**厂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人李某甲轻伤、李某乙和李某丙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书证;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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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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