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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3人,受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2021-4-8 09:03|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972|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51********,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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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51********,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路**段**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019年11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019年12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90041957********,汉族,中专毕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街**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019年11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受人纠集,伙同一百余人冲进禹州市公路局,朱某甲(另案处理)、邢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在局长董某某的办公室吵闹,王某某负责录像、拍照,逼迫时任局长董某某答应公路局偿还周福有工程款,伙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公路局办公工作无法进行。董某某被逼无奈同意转款之后伙人才离开。伙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禹州市公路局的办公秩序,严重破坏了禹州市公路局的社会形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受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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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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