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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过失致一人死亡

2021-4-9 09:16|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19|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长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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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长葛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6年5月2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20年10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在禹州市**镇**村**建材有限公司矿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9****自卸车在矿区倒车时,未能注意车后方情况,把正在后面车辆(豫QC****)车前的张某某撞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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