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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一男子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1-4-17 18:33|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891|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豫K*****号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北环路张凹村路段时,将行人边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致使边某某被经过此处的另一车辆碾压死亡。经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等。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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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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