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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宋某被限制消费!

    2021-4-26 09:01|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19|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近日,禹州市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仅用十余天时间。据了解,该案能够快速执结,和禹州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密不可分。2018年,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 ...


    近日,禹州市法院执行局快速执结一起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仅用十余天时间。据了解,该案能够快速执结,和禹州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密不可分。


    2018年,原告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诉禹州市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关于双方孩子的抚养费,调解书约定原告宋某于每年元月十日前将当年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秦某,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1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秦某向禹州市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支付抚养费共计7200元。收到秦某执行申请后,执行局当天即对该案立案执行。在向宋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宋某取得联系,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宋某表示,目前在国外生活,但由于被法院限制消费,在国外生活消费等诸多方面受限,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宋某的亲属来到法院,主动代宋某履行义务,使该案执行完毕。执行局干警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秦某来法院领取执行款项,秦某亦于当天收到7200元执行款。该案顺利执结后,被执行人宋某的限制消费令也被依法解除。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制消费令”的法律依据。

    限制消费令都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何启动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上三种情形,均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等多个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不便,是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利器,对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被执行人们,想办法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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