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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

    2021-5-3 10:12|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696|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1〕1040号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1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K6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镇**村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吴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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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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