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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人注意!通告:尽快投案自首!

    2021-9-20 21:07|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671| 评论: 0

    摘要: 国家四机构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全文如下↓↓↓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 ...
    国家四机构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全文如下

    ↓ ↓ ↓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

    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对涉黑涉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无论境内境外,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9月2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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