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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又有15人被骗了36.9万

    2021-9-27 15:59|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647| 评论: 0|来自: 禹州市人民法院

    摘要: 公租房作为城镇困难群体保障性用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然而却有骗子屡屡以“代办”名义骗取不义之财。近日,又有两名骗子被判刑。刘某,禹州市无梁镇人。2018年3月份,刘某向乔某表示他认识一个能办公租房 ...
    公租房作为城镇困难群体保障性用房,是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然而却有骗子屡屡以“代办”名义骗取不义之财。近日,又有两名骗子被判刑。

    刘某,禹州市无梁镇人。2018年3月份,刘某向乔某表示他认识一个能办公租房的公职人员,只要花两万多元,就能帮忙办理一套。乔某随后将25000元送给刘某请托办理公租房,刘某承诺办不成还将钱还给乔某。事实上,花钱找人办公租房一事完全为刘某杜撰,收乔某的25000元钱也全部用于自己夜市生意投资。

    为自圆其说,刘某又找到在某单位上班的职工李某,让李某冒充能办理公租房的人员,告诉不断催促的众多被害人,公租房正在办理中。随后,刘某又用同样方法骗取时某、王某、张某等多人。但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和李某承诺的“公租房”也没办成。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李某共同或单独以办理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乔某、时某、张某、郭某、高某、张某等15人共计36.9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提醒:“近年来频现‘ 代办’公租房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常以有内部渠道可以申请公租房指标为噱头骗取被害人信任,犯罪行为屡屡得逞。广大群众在申请公租房时,切勿轻信他人所谓的‘有门路’,一定要以住建部门公布的办理流程为准,依法依规办事,避免上当受骗。”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袁丹丹表示。
    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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