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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人!以访牟利一场空 触犯刑律被判刑

    2021-11-24 18:27|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686| 评论: 0|来自: 禹州融媒

    摘要: 上访须依法,违法必追究。近日,我市褚河街道曹某某、毛某某夫妇以其违建房屋被拆除要求赔偿为由,多次越级上访,以此非法索取钱财,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定犯寻衅滋事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 ...

    上访须依法,违法必追究。近日,我市褚河街道曹某某、毛某某夫妇以其违建房屋被拆除要求赔偿为由,多次越级上访,以此非法索取钱财,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定犯寻衅滋事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2021年以来,曹某某多次赴京越级上访,伙同其丈夫毛某某以上访相要挟,向原褚河镇政府索要钱款68万元,镇政府迫于压力,只能满足其无理诉求。2021年7月10日,曹某某夫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禹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8月18日,曹某某夫妇被禹州罪,构成共同犯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依法理性表达,切勿违法上访、以访牟利。否则,必将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还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导读链接:禹州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缠访、闹访、非访以及越级等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渠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对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长期越级上访,或者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访,或者在受理、办理期间仍重复信访、越级上访,或对拒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恶意登记、重复上访或者重新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四) 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或者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的,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五)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或者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 携带危险物质、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服毒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七)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追逐、拦截、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 教唆、煽动、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非访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与其他利益群体串联抱团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访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 赴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 以各种形式在北京市公共场所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或者以打工、旅游、看病、探亲为名,携带信访材料赴京被列为非访行为的;

    (十一) 通过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及电话、短信等方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十二) 借上访之名,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各级两会等重要会议和七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庆日期间赴京到省越级信访、恶意登记、非反映同一事项故意登记为集体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区、国宾下塌处等非信访场所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串联、策划、资助上述活动的,从重处罚;

    (十三) 以赴京到省上访、持续缠访闹访、极端个人上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四) 对于信访事项的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或已作出处理意见但信访人不同意拒不申请复查复核的以及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二审终审的,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非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或违法信访行为被处罚事项继续非访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

    (十五)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十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及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七)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或者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煽动、组织访民采取声援、围观等非法方式上访,企图引导舆论声势、给有关部门施压、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非访、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第一次予以训诫,第二次予以警告,第三次予以治安拘留;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公民要尚德守法,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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