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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不愿抚养亲生儿子?法院判了!

    2021-11-24 18:49|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691| 评论: 0|来自: 禹州市人民法院

    摘要: 见到小林(化名)的时候,法官被这个成绩优异又懂事的孩子感动了,她觉得该让亲情缺失的小林得到温暖照顾。2010年9月,小林在禹州市褚河镇某村出生,但无忧无虑的童年对他来说太短暂。2016年,父亲楚某和母亲何某因 ...
    见到小林(化名)的时候,法官被这个成绩优异又懂事的孩子感动了,她觉得该让亲情缺失的小林得到温暖照顾。

    2010年9月,小林在禹州市褚河镇某村出生,但无忧无虑的童年对他来说太短暂。2016年,父亲楚某和母亲何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林跟随父亲生活。但一年后,父亲和爷爷又因病相继去世,奶奶很早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小林母亲何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离婚后又再婚,以组成新的家庭为由,不愿抚养亲生儿子。小林生活陷入了居无定所、无人照顾的境地。

    村委会、派出所和检察院多次联系何某,教育、责令其履行对小林的监护职责,何某仍以上述理由拒绝,且对小林不管不问。随后,小林被同村一对夫妇收养,但因该夫妇家庭之后出现变故,也无力抚养,小林被村委会暂时照管。但村委会未设立抚养机构,不具备抚养条件,故出具书面声明放弃了监护权,禹州市民政局得知情况后暂将小林委托至禹州市某寄宿学校照顾。

    为维护小林合法权益,让其得到应用抚养,禹州市民政局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何某对小林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禹州市民政局为其监护人。

    法院判决

    庭审中,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支持民政局起诉,何某当庭再次拒绝对小林的抚养。庭审后,主审法官法官又对何某进行教育、训诫,但其依旧坚持不愿抚养的意愿。

    为全面了解情况,主审法官又专程赶到小林寄宿的学校进行走访,得知小林在学校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且很懂事,深得老师和同学们喜欢,学校老师对他也十分照顾。在问及是否愿意跟随母亲何某生活时,小林流泪摇了摇头,原来从2013年下半年之后,何某就对这个儿子不管不问。

    法院审理查明,小林近亲属均不具备抚养监护的条件和能力。经与民政局沟通,民政方面也出具了较为周全可行的养育方案。综合各种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何某为小林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禹州市民政局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何某作为小林的母亲,是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在小林父亲去世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动担负抚养被监护人的职责,也从未主动看望过被监护人,甚至在相关部门及法院的教育、训诫下,仍以再婚家庭不接受被监护人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出具书面声明放弃监护权,导致被监护人小林长期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着、无人关爱的状态,使被监护人的身心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长此以往,恐对其成长更为不利,且目前被监护人小林对其母亲何某也极为排斥,故依法支持民政局的申请。虽然撤销了何某的监护权,但小林仍可在判决生效后向何某主张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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