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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哄抬口罩价格?许昌查处23起相关案件!禹州这家药店竟然...

    2020-2-11 11:04|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1578| 评论: 0

    摘要: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连日来,许昌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集中检查口罩、酒精、消毒液、蔬菜等疫情防控用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与质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截至2月7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 ...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连日来,许昌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集中检查口罩、酒精、消毒液、蔬菜等疫情防控用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与质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截至2月7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案件23件,其中涉及价格的19件,涉及假冒伪劣口罩的2件,涉及商标侵权的2件。

    2月8日,

    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一:鄢陵县付军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


    2020年1月26日,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发现鄢陵县付军大药房涉嫌有哄抬价格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经调查,鄢陵县付军大药房从一不知道姓名的业务员手中购进“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60包(规格:10个/包),购进价格为:1.3元/包,共付购货款78元(没有进货票据)。购进后,鄢陵县付军大药房将该批次“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将销售价格调整为18元/包,提价幅度达1285%。提价前没有销售,提价后销售了60包,共得销货款1080元。截止查处之日,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已经全部售完。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拟于近日对其作出处罚。


    典型案例二: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禹州钧台店涉嫌经营的飘宇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0年1月27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禹州钧台店涉嫌经营的飘宇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经调查,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禹州钧台店销售的飘宇时尚款一次性口罩,生产企业:山东飘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规格:10枚/包,未明码标价,且已售出19包,剩余1包,进价11元/包,售价14元/包。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拟于近日对其作出处罚。


    典型案例三: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安康药房疫情用品口罩、84消毒液、酒精、抗病毒口服液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0年1月28日下午,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中发现,长葛市瑞康医药有限公司安康药房销售的疫情用品口罩、84消毒液、酒精、抗病毒口服液等部分药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负责人做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该药店负责人也表示疫情期间人比较多,药店比较乱,就没有时间标明价格。

    2020年2月4日上午,长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安康药房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拟于近日对其作出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罗乃近表示,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加密巡查频次,全面排查检查,对在疫情期间枉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将严厉打击到底,形成强力震慑。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或药房购买,留存相关购物凭证。若发现经营者存在抬高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时,可拔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快案件查办进程,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上有结果、见成效。同时,市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商品经营者,严禁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说明:本文由禹州关注编辑整理发布。

    ▌来源:许昌日报、禹州关注(ID:yzguanzhu)

    ▌编辑:关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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