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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州发出首批“限驾令”

    2020-3-28 18:04|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1156| 评论: 0

    摘要: 一面自称无能力偿还债务,一面却将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后照常驾车出行。近日,针对被执行人这种有钱不还的“老赖”行为,禹州市法院发出首批“限驾令”,3名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驾驶非营 ...

    一面自称无能力偿还债务,一面却将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后照常驾车出行。近日,针对被执行人这种有钱不还的“老赖”行为,禹州市法院发出首批“限驾令”,3名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案例一
    2015年,禹州某纺织公司向禹州某金融机构贷款2500万元并约定贷款利息,但在2018年归还2000万本金后,剩余贷款及利息迟迟未还清。原告禹州某金融机构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禹州某纺织公司于10日内偿还欠款及利息,法定代表人赵某攀、股东吴某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禹州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攀、股东吴某阳未依法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情况,并依法发起网络查控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020年3月24日,法院再次发布“限驾令”,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限制赵某攀、吴某阳驾驶非营运小型机动车,如有违反将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原告李某垒、王某强在被告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处以包工的形式从事排水沟砌筑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未及时结算工程款,并于2018年初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

    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劳务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9年9月依法判决被告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91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情况,并依法发起网络查控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020年3月24日,法院再次发布“限驾令”,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限制禹州某农业生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东驾驶非营运小型机动车,如有违反将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限驾令”,是通过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惩戒措施,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让欠钱不还的“老赖”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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