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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违背妇女意志,竟然强行...

2021-4-2 18:05|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41|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5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住**镇敬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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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5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住**镇敬老院,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9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禹州市**镇**村**组魏某某(女,45岁,智力二级残疾)家中,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在案发时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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