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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

2021-4-2 18:09|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67|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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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9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7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9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皖K**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浅井乡半坡张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梅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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